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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8-16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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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金融办解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2年5月初,省政府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2]15号)。日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就有关问题给予解读。   

      1、《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国家、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措施的积极推动下,吉林省农村金融取得了较快发展。2011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达到2255.5亿元,有力支撑了“三农”发展。农业保险参保农户达225.9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1.4%,保费总额达到7.6亿元。2011年累计发放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50.07亿元,受益农户达30.24万。但是随着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量更大、面更广、层次更多,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诸多问题逐渐凸显出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亟待丰富,农村信用环境亟待改善,政策扶持措施亟待加强。在多次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的意见并借鉴外省(市)金融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省金融办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2、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吉林省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农村金融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要素配置制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当前,我省正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着力实施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和创新驱动战略,根据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提出的“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要求,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在我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引擎作用。  

      3、《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都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分为三部分,共计27条。第一部分深化金融改革,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第二部分推动金融创新,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第三部分强化政策扶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 

      4、《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为保证出台意见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931号)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36号)以及《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债〔200863号)等。 

      5、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要达到哪些目标? 

      答:农村金融基础弱、成本高,资金外流严重,“三农”金融服务依然是薄弱环节。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制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是明确“三农”金融服务的方向与支持政策,其总体目标是: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延伸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保证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着力深化金融改革,着力推进金融创新,着力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种类齐全、定位明确、合理竞争、高效服务的“三农”金融体系。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我省“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拓展拓宽面向“三农”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强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为我省“三农”金融事业的发展夯实基础,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6、金融是经济的血液,“三农”作为一个薄弱环节是目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短板,或者说是一个关键的制约因素,我省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具体来讲到底还存在哪些不足? 

      答:我省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是:农村贷款需求满足程度依然较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没有充分落实,县域资金外流现象仍较突出;农村信用社整体资产质量不优,信贷投放能力受到制约;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担保抵(质)押机制还没有形成;县域资本市场融资规模小;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低,畜牧业保险亟待加强;适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抵(质)押机制还没有形成;涉农融资担保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人才缺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 

      7、《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怎样的意见来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 

      答: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如下意见:一是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和层次;二是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领域和广度;三是拓展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范围和深度;四是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补充作用;五是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便捷作用;六是推动“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 

      8、我省是农业大省,有榆树市、农安县、梨树县等诸多产粮大县(市),《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何指导强化对产粮大县的金融服务? 

      答: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产粮大县的金融服务,《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股权基金等机构结成金融服务联盟,对产粮大县开展集成金融服务。优先支持产粮大县农村信用联社加快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优先支持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信贷投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粮食收储和加工转化的信贷支持,适应粮食市场新特点、新变化,建立粮食收储的资金保障机制,满足粮食收储资金需求。  

      9、当前我省新设了不少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此次《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就如何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补充作用提出了哪些意见? 

      答:为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在我省“三农”金融发展的补充作用,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争取粮食主产县“每县一行”,支持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农户、商户、中小企业。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持银行类机构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融资服务。支持贷款公司与银行类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鼓励银行类机构为贷款公司提供信贷资金,扩大服务能力。 

      10、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如何?对我省“三农”发展的支持情况如何?《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何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答:自2008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从无到有,实现了稳定、健康发展。截至201112月末,我省已经批准开业小额贷款公司231家,其中县域地区共有125家,占小额贷款公司总数的54.11%。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85亿元,占全省已批准开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9.11%。县域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8.49亿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同期累计发放贷款66.48亿元,县域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占比为27.81%,贷款余额11.57亿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同期为32.45亿元,县域公司贷款余额占比为35.65%。对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就充分发挥小贷公司的支农作用,本指导意见中提出:支持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每个县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粮食主产县要设立5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当地重点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民、商户、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增强服务能力。 

      11、金融服务的便利化程度反映了一个地区金融服务发展的水平,请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何推动“三农”金融服务的便利化?  

      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推动“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鼓励银行、证券、保险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积极推动银行卡、支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发展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合理布局ATM、POS等银行卡受理工具,积极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推进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满足农村消费需求。  

      12、请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如何强化农业现代化金融服务?具体提出哪几方面的意见? 

      答:强化对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服务,需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综合运用基金、信贷、租赁、债券等多种工具,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膜下滴灌、喷灌滴灌等新型节水技术,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支持农村设施农业,以棚膜蔬菜经济为核心,建设设施农业产业集中区,切实增强反季节蔬菜的生产能力。支持畜牧业加快发展,改进生产组织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强化农业现代化金融服务。   

      13、吉林省一直倡导新型工业化改革,请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否对这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 

      答:针对着力强化对农村新型工业化的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围绕县域资源开发及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和客户资源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对口金融招商,吸引域外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落地,提升县域新型工业化的层次。鼓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县域企业,加快县域产业集群式发展。通过供应链融资,企业互助联保等方式,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加大金融对农村商品配送体系、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农村服务业加快发展。 

      14、吉林省林业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人参等周期性特色农产品也为当地农民带来了可观的收益,请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如何强化金融服务助推林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答:发展林业和特色产业是我省“三农”工作的重点,针对强化林业和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逐步完善林权交易市场体系,建立林业专业化担保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支持林业产业化经营,推进林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围绕人参、鹿业、林蛙等县域特色产业链条,开展涵盖种养、收储、加工、营销的全产业链金融服务,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品牌。实行积极的扶持政策,推动金融机构满足人参等周期性特色农产品的收储资金需求。 

      15、今年三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支持“三农”发展意义重大。请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否也着重谈到了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答: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关键。这些龙头企业能否稳定健康发展,关系着“三农”发展的全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充实资本实力。按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借还方式,加大固定资产贷款的支持,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设施,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推进营销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出口信贷支持,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16、我省是农业大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尤为重要,如何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答:作为农民合作社的一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种植、养殖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批发型”贷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征信系统,组织开展信用评级,逐步增加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围绕“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通过公司信贷担保等方式发放订单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17、县域龙头企业上市的数量不多,但是资本市场对于“三农”发展的作用重大,请问如何发挥资本市场对“三农”发展的引领作用? 

      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三农”发展的引领作用,具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县域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将涉农企业优先列入“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和“300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程”,推动更多县域企业走进资本市场;二是支持县域重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依托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三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在重点县(市)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四是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 

      18、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深化,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面临新困难、新矛盾,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面更加广泛,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三农”融资需求? 

      答:金融创新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为积极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需要各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民小额信贷投放,开发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多样化小额信贷产品。不断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推进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用机械和农村宅基地抵(质)押贷款试点。积极推广“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特点,科学掌握涉农信贷投放节奏,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资金需求。 

      19.据了解,吉林省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还有待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还没有充分挖掘出来,《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将在哪些方面强化保险业服务“三农”发展? 

      答: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保障功能,需要积极引导创新“三农”保险产品,强化保险业服务“三农”发展的作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下意见: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对种养殖业的保障水平。以现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鼓励开办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各类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20.金融机构总部在支持“三农”发展中的作用十分关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发挥总部作用支持“三农”发展? 

      答:为发挥金融机构总部支持“三农”发展的关键作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支持金融机构总部通过适当提高涉农贷款容忍度,加快核销涉农贷款呆坏账,适度降低内部涉农贷款资金核算成本,增加县域金融机构经营费用等多种方式,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我省“三农”领域。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争取增加涉农信贷规模,合作开展涉农信贷产品创新,不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力度。 

      21、农村有效担保物缺失一直是制约农村信贷投放的一个主要问题,《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如何指导完善我省农村抵(质)押机制,为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 

      答:2009年6月吉林省金融办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试点的指导意见》,即林权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扩大了农户贷款担保范围。发展“四权”抵(质)押贷款和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创新产品,有效缓解了种养大户、农村小商户的贷款难问题。《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抵(质)押物确权、登记、处置制度,省、市、县级政府按事权设立物权抵押托管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抵(质)押手续等指导意见。 

      22、融资担保机构是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重要桥梁,如何进一步健全服务“三农”的融资担保体系? 

      答:为了进一步健全服务“三农”的融资担保体系,《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继续按照“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思路,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东北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省担保公司通过设立分公司等方式增强县域担保能力。支持设立畜牧业、林业等特色产业担保公司,开展专业化担保服务。推进与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组建全省性涉农担保公司。 

      23、作为全国首创的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方式,曾经得到温家宝总理、王岐山副总理的充分肯定。《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在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方面有什么意见? 

      答:开展“直补资金担保贷款”是为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对信贷资金的迫切需求,需要继续扩大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范围,全面开展直补资金担保贷款业务。目前,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已由9个试点县(市、区)扩大到全省48个粮食主产县(市、区)。《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扩大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规模。具体是:继续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搭台、农民自愿、金融跟进”的原则,发挥财政直补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商业银行参与直补担保业务,扩大直补担保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完善运作机制,改进业务流程,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提高单笔贷款授信额度。  

      24、实行优惠激励政策是鼓励县域中小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哪些针对县域中小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答:针对县域中小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对设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额度达到总量50%以上的,由当地财政给予资金扶持,补助数额不超过其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对设在县(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由当地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前3年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全额补助,3年后按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补助。 

      25、为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是不是应该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奖励力度? 

      答: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奖励力度,对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作用明显。《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奖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服务的奖励力度,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积极性。吉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要适当增加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县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等继续给予经费补助。进一步加大对县域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26、针对强化政策扶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需要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怎样的政策措施? 

      答:为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强化政策扶持,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三方面意见:一是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二是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资源,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三是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弹性存贷比政策,进一步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 

      27.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需要实行恰当的监管,对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为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需要落实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规划指导,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放规模,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能力;二是银监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营业网点和设立村镇银行,建立科学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确保涉农信贷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证监部门要支持证券类机构在县域设立网点,优先支持涉农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四是保监部门要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开展面向“三农”保险服务。 

      28、《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提升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建设“信用吉林”,对于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对外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完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29、如何加强我省农村金融人才培养和组织领导? 

      答:农村金融人才缺乏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之一,需要加强农村金融人才的培养。一是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业务骨干到县(市)政府挂职,组织县(市)政府及经济部门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交流合作。二是组织开展涉农金融人才培训,培养具有涉农金融业务开拓能力、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确保金融服务“三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还要加强对“三农”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金融主管部门要会同涉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三农”金融服务的信息沟通,积极搭建各种形式的银政企对接平台,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下基层活动,完善 “三农”金融服务考核办法。 

    主办单位: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协办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监局 吉林证监局 吉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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